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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党费工作八项制度(试行)
2021-07-09 10:4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党费工作,健全党费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省委组织部印发的《江苏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苏组通〔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按时足额收缴提醒制度。坚持规范收缴、足额交纳要求,建立健全党员主动交、组织提醒收、下级按时缴的党费收缴机制。基层党组织要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并告知每名党员;每月10日前要提醒党员交纳当月党费,可以结合主题党日、固定学习日等活动,组织党员集中交纳党费,不得采取垫交、扣缴等形式收缴党费,以必要的仪式感增强党员责任感。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带头、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示范履行党员义务。除流动党员、异地居住党员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党员外,原则上不得预交、补交、委托代交或网上交纳党费。市委各直属党(工)委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委上缴上年度党费,各县区委、功能板块党工委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5%上缴市委,其他单位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市委。

二、建立单独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各级党委要设立党费专用账目,使用党费专用收缴凭证。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级党组织要建立下级党组织党费银行账户目录,下级党组织党费银行账户变更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的,要及时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积极协调解决。未设立党费银行账户的,要向上级组织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做好党费保管,做到随收随缴,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更不得存入个人银行账户。

三、建立党费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各级党组织党费工作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加强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举办一期新任职党费管理人员培训班,把党费的核算标准和要求、收缴党费的时间节点和实施方式、党费使用的具体范围和审批程序、党费管理的财务制度等纳入培训内容,严格结业测试,确保培训质量,提高业务水平。各地各单位在党费政策规定发生较大调整时,要及时组织培训,做到标准统一、口径一致。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党务干部党费政策的经常性教育。

四、建立党费使用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党费使用严格遵循五项基本用途,严格落实集体讨论制度,严格履行分级审批手续。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留存党费的党委应建立党费使用分级审批制度,规范报销流程,严格把关、审慎使用,大额支出应当会议研究决定。大额标准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财务制度执行。

五、建立定期公开、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党务公开目录,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进行。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市委各直属党(工)委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六、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市委各直属党(工)委每年第四季度对本年度党费工作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查整改情况作为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市委组织部每年开展一次市委直属党(工)委党费工作检查,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三年内做到市委直属党(工)委全覆盖,检查、审计结果在适当范围通报。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党费使用预算编制与审批、执行与调整情况;党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内控制度;有关领导、负责同志遵守党费管理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

七、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深入排查党费安全、廉洁自律、重大舆情等风险点,健全党费工作制度。突出党费使用、党务公开等关键环节,注重信访线索查处,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要做细做实正面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建立组织、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提高舆情监控和引导管控能力。

八、建立问效问责制度。加强党费使用绩效管理,把列支项目实施效果、党建任务落实情况、党组织运行状况、党员群众满意度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把党费工作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范围,把党费审计检查情况纳入党的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党费工作实效。严肃党费监管责任追究,对存在截流、套取、挪用、侵吞、浪费党费等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问责。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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